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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2、参保单位增员减员分别如何办理? 3、参保单位增员减员时间是如何规范的? 4、参保单位5月份开始参保的人员的费用地税是什么时候开始缴费? 5、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该如何办理延缴手续? 6、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请手续? 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打印如何办理? 8、参保单位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9、“五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合征后,企业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企业职工个人如何缴费? 10、关于企业职工应缴未缴如何申请补缴? 11、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其缴费基数是否与以前一样,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申报缴纳? 12、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计算缴费基数后,其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是否可退还高出部分保险费;如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如何处理? 13、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双缴”职工,目前在私企或在原单位聘用继续工作,其本人是否应继续缴费? 14、今年已超过50周岁的男职工和已超过40周岁的女职工,是否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15、企业男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到50周岁,女职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到40周岁,怎样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6、养老保险申请中断接续缴费人员如何办理? 17、参保人员转移问题如何办理? 18、个人自由职业者首次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如何办理手续? 19、个人自由职业者缴费中断后续缴手续如何办理? 20、已经以自谋职业参加养老保险者,如何再申请医疗保险? 21、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者,如何办理停缴手续? 22、档案挂靠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2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或延缴后仍然不满15年者,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能单独继续缴纳并享受? 24、按自由职业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多扣社保费用的怎么处理? 25、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年龄?我市农婚知青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6、为什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所下降? 27、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为职工养老保险后,个人帐户如何折算? 29、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30、如何办理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31、 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多少? 3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如何计算? 33、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享受何待遇? 35、再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每月缴纳多少? 37、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 38、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须携带哪些资料? 39、2008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预发金为多少? 40、“新人”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41、“中人”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4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43、农村户籍人员以自谋职业者参保缴费有何要求? 44、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后,其军龄可否视作缴费年限? 45、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本人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46、如何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职)手续? 47、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应符合什么条件? 48、如何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49、企业如何成为网上注册用户? 50、企业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51、如何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业务? 52、 办理职工医保手册、医保卡须带哪些资料? 53、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5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办理时间有何规定? 5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后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5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57、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待遇如何? 58、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起付标准多少? 59、我市医疗保险特约医院有哪些?起付标准多少? 60、参加医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61、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什么不是在参保缴费后马上划入? 6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什么有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划入? 63、异地就医报销所需什么材料? 64、工伤认定后,办理待遇核算须携带什么? 65、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什么材料? 66、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6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8、参保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69、请问2005年考的初级计算机操作员,什么时候可升中级工? 70、年轻的技术工人,有没有统过另外的形式直接升级可能? 71、劳动合同如何签定? 72、劳动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73、如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人事档案代理? 74、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7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多可以享受几年? 76、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什么? 77、如果我的申请通过了,那么社会保险补贴什么时候到劳动保障局拿,每月给我们还是一次性给付? 78、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什么时候可以办? 79、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其它条件我都符合了,但是《再就业优惠证》掉了,怎么办? 80、哪些人可以办《再就业优惠证》? 81、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什么手续? 82、我们单位初次想来招聘职工,需要什么手续? 83、我是外地的企业,想在你们这里招工,需要什么手续? 84、哪些人可以办《待业证》,办理《待业证》需要什么手续? 85、我原来是做剑杆织机的,现到另一家领带织造公司做电脑档车工,进单位后,企业说我不是熟练工,每月在工资里要扣我100元的培训费,现已扣了三个月,要扣五个月才扣完。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非合法? 86、我是2006年7月1日进企业工作的,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想问一下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不再与我续订合同,企业是否要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8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88、劳动争议的受理、不予受理? 89、对不按时出庭的处理? 90、对授权不明的处理? 91、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何进行资格确认? 92、信访人应采用什么形式进行信访? 93、多人信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94、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应遵守哪些原则? 95、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96、告知信访人受理与不受理的时间是几天?怎样告知? 97、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怎样处理? 98、信访事项应在几日作出答复? 99、信访人对处理不服,在几日内可请求复查? 100、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在几日内可请求复核? 10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10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10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10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缴费? 10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待遇如何计算? 10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10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待遇如何? 10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10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 1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何时开始享受? 1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 1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 1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 1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 1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 1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1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119、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有何好处? 120、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1、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办理? 答:单位作新参保登记时需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11号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应随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填写《嵊州市企业社会保险(五险)增加参保人员登记表》(5号表)一式一份或《嵊州市企业单独工伤保险人员增加、减少表》(7号表);首次参保人员一寸近照(彩色)一张。 2、参保单位增员减员分别如何办理? 答:企业增员时根据要求填写《嵊州市企业社会保险(五险)增加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若有首次参保人员,办理时随带一寸彩色近照1张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企业减员需根据要求填写《嵊州市企业社会保险(五险)减少参保人员登记表》(6号表)一式一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随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事业单位增减员根据要求填写《嵊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参保人员增减登记表》(22号表)一式一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 3、参保单位增员减员时间是如何规范的? 答:按嵊政(2007)98号文规定:单位增员减员的时间界限为每月20日。例如:3月21日至4月20日之间增加的人员其实际开始参保月份为5月份,减少的人员实际缴费截止月份为4月份。(如要求增加当月开始缴费,则应在增加人员表格备注处注明补缴月份。) 4、参保单位5月份开始参保的人员的费用地税是什么时候开始缴费? 答:6月10日前申报即可。 5、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该如何办理延缴手续? 答:2007年7月1日之前参保人员遇到该类情况的,填写《嵊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延缴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8号表)一式三份。对于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人员按照目前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政策,男最迟办理延缴到65周岁,女最迟办理延缴到55周岁。 6、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请手续? 答:缴费基数1年1定(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年度),每年上半年(4-6月份)由各企业随带U盘到社保业务受理科拷贝人员信息,按软件格式填写更新后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经审核后,对符合申报对象的参保人员,按文件规定生成月缴费工资基数。 “五费合征”缴费概况表 (2008年7月~2009年6月) 单 位 缴 纳(最低标准)个人缴纳 (最低标准)合 计 (元) 基数比例应缴基数比例应缴 养老1230~615014%172.201230~61508%98.40270.60 失业1230~61502%24.601230~61501%12.3036.90 生育1230~61500.5%6.15/6.15 医疗1928~57845%96.405元/月•人101.40 工伤1230~6150 (工资总额)1%(0.5~2%)12.30/12.30 小计311.65115.70427.35 注:1、“五费合征”后原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一项险种。即单位中原参加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合征五险。 2、此表中单位缴纳部分为最低缴费标准,按文件规定,单位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计算,如70%的缴费基数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计算。 3、失业保险农村户口的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4、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同志是可参保可延缴的,但按目前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政策,男到60周岁、女到50周岁,最迟到男65周岁,女到55周岁时,因不满15周年的缴费年限,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只能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故需核查年龄并告诉本人今后享受的待遇等政策。 自谋职业缴费概况表 按嵊劳社[2008]97号文规定,2008年7月~2009年6月社保费缴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险种基数比例最低缴费额档案费合计 养老1349~578420%269.805元274.80 医疗1928~57845%96.405元106.40 大病救助5 371.2010381.20 注: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如身份证号码在社保机构修改后,请及时到邮政开户储蓄所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有可能造成医保中断情况。 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打印如何办理? 答:(1)查询:请随带本人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手册。 (2)打印:自由职业者随带本人身份证或养老保险手册到邮政大楼打印缴费发票;单位个人帐户在每年7-8月份由单位相关负责人统一来三楼12号窗口打印。 8、参保单位职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经办人员须带齐以下证件: (1)经单位盖章的填写完整基本资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19号表)一式四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印章。 (3)经社保业务受理科审核盖章的《养老保险手册》。 (4)办理退休人员的一寸彩照4张。 (5)发养老金的存折帐号:工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均可。 (6)职工档案。 9、“五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合征后,企业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如何确定,企业职工个人如何缴费? 答:(1)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按照企业当月发生工资总额的70%作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14%、医疗5%、失业2%、生育0.5%。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最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5%—2%,分行业确定。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限于城镇户籍、农村户籍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个人只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5元/月•人、工伤与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10、关于企业职工应缴未缴如何申请补缴? 答:(1)办理依据和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ZF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例如,2007年度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由于企业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在2008年4月30日前,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随带劳动合同、考勤卡、工资发放单备核查),经社保机构核准,按规定标准办理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2)具体推算:2007年度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男性凡在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在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按上述政策申报补缴并按规定最多延缴5年后,缴费年限可满15年,符合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11、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其缴费基数是否与以前一样,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申报缴纳?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申报缴纳。 12、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计算缴费基数后,其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是否可退还高出部分保险费;如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如何处理? 答:自2002年10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后,单位缴费与个人参保缴费相分离,单位缴费部分作为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个人部分按照个人参保进行扣缴。因此,高出部分社会保险费不能退,其费全部是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为确保基金安全,我市规定了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因此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时,应以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计算申报。 13、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双缴”职工,目前在私企或在原单位聘用继续工作,其本人是否应继续缴费? 答:单位缴费部分应按工资总额申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不缴。 14、今年已超过50周岁的男职工和已超过40周岁的女职工,是否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其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答:可以(应该)参加养老保险,但这类职工通过延缴5年后也不能缴费满15年,其退休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计发。计发标准按其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即个人每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的8%部分加规定计算的利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推算建议,根据上述规定政策,这部分同志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是应该也是合算的,而按自由职业形式参保缴费,因养老保险费全额自缴,理论上讲是不合算的。 15、企业男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不到50周岁,女职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不到40周岁,怎样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这类职工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但根据省劳动厅规定,可以继续缴费(延缴),经延缴满15年时,可按月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与正常缴费一样,但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 16、养老保险申请中断接续缴费人员如何办理? 答:目前政策允许中断接续缴费人员填写好申请书(23号表),随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保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到指定地点缴费,凭通知书、到账发票复印件,办理登帐入册手续。 17、参保人员转移问题如何办理? 答:社保关系转入:转移人员应在我局办理好相应的参保手续:企业增员或者自由职业缴费手续,然后持社保业务受理科开具的《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转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备注:因我市尚未开展“双低”缴费工作,转移人员有按“双低”标准缴费的,转入前先按省定的标准基数或比例补缴,并说明转入,否则给予退回。) 社保关系转出:转移人员凭转入地社保局开具的《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转移函》到社保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办理时请随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18、个人自由职业者首次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如何办理手续? 答:农村户籍首次参保可凭以下材料之一:《双农独女优惠证》、本人营业执照或经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的《申请书》(2号表),填写《嵊州市原农民合同工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申请表》(3号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近照3张。 城镇户籍首次参保可凭以下证件之一:《失业证》、《待业证》,填写《嵊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申请表》(1号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随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彩色近照3张。 19、个人自由职业者缴费中断后续缴手续如何办理? 答:分三种情况办理:(1)对于已经进入单位缴费者,其中间中断期间的费用按中断接续规定办理,可以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开具《嵊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一式二份,到指定地点缴费,缴费后凭到账发票原件、复印件及《嵊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到社保业务受理科登帐。 (2)对于农村户籍自由职业缴费者,填写《嵊州市原农民合同工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随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3)对于城镇户籍自由职业缴费者,凭《失业证》或《待业证》,填写《嵊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随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参保人员请在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初,到本市邮政储蓄网点办理活期存折,签订《嵊州市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用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并在每月10日前(也可一次性预存)存入资金。 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仍在嵊州从事个体等工作的,经申请允许按自谋职业参保缴费。 20、已经以自谋职业参加养老保险者,如何再申请医疗保险? 答:填写《嵊州市自由职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4号表)一式三份,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办理时随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近照3张。城镇户籍早于2003年10月前,农村户籍早于2006年10月前,已按自由职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则城镇户籍人员应自2003年10月,农村户籍人员应按2006年10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21、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者,如何办理停缴手续? 答:由本人提交《暂停缴纳医疗保险申请书》到社保业务受理科办理停保手续,办理时随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22、档案挂靠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答:25日前到邮政储蓄将养老保险费缴至退休月份止,经三楼社保业务受理盖章,并将以下证件交至三楼档案代理受理窗口: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印章。 (2)1寸照片5张。 (3)失业证(优惠证)或待业证。 (4)养老保险手册。 (5)存折帐号:工行、农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均可。 (6)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7)档案编号,根据本人参保对象,提交以下相应表格即可: ①失业职工:“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城镇养老保险申请表”。 ②农村人员:“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 ③待业人员:“城镇养老保险申请表”。 档案挂靠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首先提供上述(1)、(4)、(6)、(7)材料,经批准后再补报上述所需全部资料。 2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或延缴后仍然不满15年者,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能单独继续缴纳并享受? 答:不能,在其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24、按自由职业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导致多扣社保费用的怎么处理? 答:经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查证为多扣款项则可以办理退还手续,原则上该款项会在2个月后退还到扣款帐户上。 25、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年龄?我市农婚知青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答: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年龄为60周岁,但农婚知青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2008年,农婚知青社会养老保险金每月发放350元。 26、为什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所下降? 答:利率下调,原有12%的年复利,现调整为银行一年期利率,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有所下降。 27、是否可以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答:不能同时享受这两项保险待遇,如果享受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退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8、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转为职工养老保险后,个人帐户如何折算? 答: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婚知青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额算至2002年12月31日),按其本息总额(农婚知青的缴费额包括集体、个人缴纳部分)除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的本市最低月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补记。 29、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需要携带哪些证件? 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需携带退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若他人来办理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30、如何办理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答:失业职工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60天内到失业保险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并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嵊州市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一份,“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一份,女性计划生育函回执,照片2张,城镇合同制职工须带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 31、 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为多少? 答: 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发放551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月增发27元医疗补助金。 3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城镇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发放。 33、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等。 34、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享受何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35、再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年12月年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再结转。 3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每月缴纳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每月缴纳25元。 37、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 答:办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须携带调动介绍信,养老手册,转入地社保局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办理。 38、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须携带哪些资料? 答:办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须携带工资介绍信、身份证、一寸彩照一张等资料。 39、2008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预发金为多少? 答: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预发金为每月650元。 40、“新人”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1、“中人”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即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4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答:企业职工法定的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从事高空、井下或高温、有毒有害工作分别满十年、九年、八年的,男55周岁、女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3、农村户籍人员以自谋职业者参保缴费有何要求? 答:农村户籍人员属下列之一的,可以随带经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的《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彩照三张,参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①农村主职干部(包括村党支部委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②乡镇(街道)工业集聚区域或工业小区中从事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员。③农村松散性经济组织从业人员。④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44、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后,其军龄可否视作缴费年限? 答: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包括自谋职业、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缴费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45、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本人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应区别公历、农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46、如何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职)手续? 答:办理病退手续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 2)提供本人病历、片子、化验单等。 3)参保单位初审。 4)填写《嵊州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 5)根据医院初检、复检及市医疗鉴定专家组的诊断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6)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办理病退手续。 7)每半年办理一次。 47、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15)年。 2)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3)资料审核和医疗初检、复检符合条件。 4)经市医疗鉴定专家组诊断确诊。 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8、如何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答: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程序如下: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满8-15年。 2)缴费年限已达到10(15)年。 3)本人申请。 4)单位初审。 5)填写《嵊州市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6)随带本人档案等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9、企业如何成为网上注册用户? 答:网名: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址:www.szldj.gov.cn → 新用户注册 → 选择个人/单位注册→ 在协议“□”内打上“√”→ 如选择个人用户,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登录密码;如果选择单位用户,输入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编码及登录密码。并按规定填写资料后 → 注册。 50、企业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注册成功后,对于个人用户,可以直接使用登录名和密码进行登录;对于单位用户须填写《网上业务开通确认书》(可下载),填写后可以通过传真0575-83184393、邮寄或由办事人员随带《网上业务开通确认书》前来社保业务受理窗口确认 → 经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后才可激活已经注册的用户。 51、如何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业务? 答:单位会员登录后,选择社保办事 → 社保信息查询 → 单位花名册查询 → 点击单位花名册导出,会导出单位所有人员清单excel文件,在导出的excel文件中如实填写2007年月平均工资这一列(不要随意修改excel),填写完成后选择社保办事 → 社保网上办事 → 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进入申报界面,输入组织结构代码,选择正确填写的申报文件,进行导入。 52、 办理职工医保手册、医保卡须带哪些资料?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足额缴费后第七个月可办理医保手册、医保卡。 办理时,个人参保须携带:医保参保申请表格、身份证原件、一寸彩照一张。单位参保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 53、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成年人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 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其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贴60元。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其父母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个人缴费金额按实际享受月数每月5元标准缴纳,最高不超过50元。 持有《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嵊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医疗保障费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5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办理时间有何规定? 答:每年的9月1 日至11月20日为参保人员登记时间。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障费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足额缴纳。 5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后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缴费期外要求参保或者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 5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累计医疗费用,成年人的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部分,支付45%;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部分,支付55%。 未成年人的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2万元),支付60%;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支付70%;4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部分,支付80%。 57、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待遇如何? 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累计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退休职工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80%85% 2万元至4万元85%90% 4万元7万元90%95% 7万元10万元80%80% 10万元15万元90%90% 15万元至30万元70%70% 30万元以上50%50% 58、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起付标准多少? 答: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级医院有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专科医院(如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沈氏眼科医院等),其起付标准为600元。 二级医院有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保医院,其起付标准为900元。 59、我市医疗保险特约医院有哪些?起付标准多少? 答:我市医疗保险特约医院为(就医前需办理转院手续):三级医院有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妇产科医院、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新华医院、解放军117医院、省儿童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其起付标准为1200元。 二级医院有杭州市第六医院、绍兴第六医院、绍兴第七医院、绍兴妇保医院,其起付标准为900元。 60、参加医保人员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转外就医必须办理转院手续,应有市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转外就医意见,经该医院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后,凭证明到市社保局办理核准手续。因病情危急需先行转院的,必须在7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61、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什么不是在参保缴费后马上划入? 答: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帐户没有马上划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1)《嵊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ZF令第6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采用预缴办法,当月缴费,次月享受。我市医疗保险从2002年10月开始缴费,2002年11月起才能享受待遇。 (2)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嵊地税社「2005」84号文件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电子申报,单位缴费顺延一个月,因此个人帐户的划入也顺延一个月。 其操作程序打比方说,某单位张某5月到社保参保登记,月底社保生成6月应缴数据给地税,单位在7月份向地税申报缴纳6月份的医保费,8月初地税将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保,社保局将缴费数据导入计算机。如果足额缴费,计算机将自动分配个人帐户。应此,5月参保,7月缴费,8月初才有个人帐户。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其个人帐户划转的前提是整个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费,个人帐户亦不能按时划转。 6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什么有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划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一般在每月初地税将单位的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保局,社保局将数据导入计算机。如果足额缴费,在5日左右计算机将自动分配该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如果没有按时缴费或者缴费额不足,计算机就不会分配个人帐户,哪怕少一分也不会分配。但将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分开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缴费额满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应缴额,可以先分配公务员补助金额。以后补缴应缴额后,个人帐户也会补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在次月的5日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63、异地就医报销所需什么材料? 答:异地就医报销须携带转院介绍信回执,住院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病历、出院小结,化验单复印件,诊治医院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审批表,非特约医院还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异地安置人员须提供《异地居住申报表》复印件。 64、工伤认定后,办理待遇核算须携带什么? 答:工伤认定后,办理待遇核算须携带工伤认定书一份、工伤待遇申请表一份、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三份、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总清单、医疗发票原件等。 65、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什么材料? 答: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计划生育证明、新生儿出生证、病历、出院诊断证明书等。 66、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作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下、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6条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是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新增的。但是这条比较严格,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同时必须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没有交通部门处理报告,劳动局工伤科不予受理。) 6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8、参保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信用承诺书; (五)病历复印件; (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9、请问2005年考的初级计算机操作员,什么时候可升中级工? 答: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或从事本职业(工种)7年以上以及三年制各类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能鉴定。如果是2005年取得初级证书的,那么今年就可以申报中级工鉴定了。另外,中级工升高级工资职条件,一般情况下取得中级后连续工作满三年可申报高级工;取得高级工后连续工作满三年又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核评审。 70、年轻的技术工人,有没有通过另外的形式直接升级可能? 答:年轻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浙职技鉴[2008]02号文件公布了2008年我省将开展秘书、营销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职业指导员、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公关员、公共营养师等17个职业的全国(省)统一鉴定工作,考试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分二次。具体情况可点击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的信息公告栏的职技鉴[2008]02号文件或者咨询市劳动保障局的培训(就业)科的工作人员,咨询电话:83181505。 71、劳动合同如何签定? 答:劳动合同签约须知: (1)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并各执一份,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内容。 (2)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国家实行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安排加班,须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经单位工会或所涉及职工推选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6)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8)除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①因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约定的;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求培训,约定服务期的。 (9)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10)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11)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含附件)鉴证的,至少一式三份,并提供录用证明或社保参保证明。 (12)当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市举报投诉电话:12333。 72、劳动合同备案如何办理? 答:(1)原已备案的用人单位,只需填写《企业职工合同备案增/减表》(13号表)一式二份。(2)新企业,先填写《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备案法人资格审核表》(12号表),随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企业在办理时随带劳动者有效证件,城镇待业人员需提供《待业证》,城镇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暂住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提供《人事局介绍信》。另外,失业人员需填写《嵊州市失业职工重新就业联系表》(18号表)一式二份。 73、如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人事档案代理? 答:(1)填写《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14号表)一式三份,《企业职工合同备案增/减表》一式二份,办理时随带劳动者个人档案、《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74、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答:1)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2007年12月31日止,如2007年12月31日前符合“4050”的,补贴应从到达“4050”条件后才可享受即从生日次月计算补贴享受月份);2)持有《再就业优惠证》;3)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且参加自由职业者个体投保;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的困难人员。(最低工资为750元)。 75、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多可以享受几年? 答:一般是3年;如果2005年前已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一次性补助的“4050”人员生活确有困难或已停业的,可继续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已3年期满的,不再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可继续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但不包括退休后延人员。 76、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什么? 答:社会保险补贴项目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50元,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0。(只参加养老保险的只补贴150元)。 77、如果我的申请通过了,那么社会保险补贴什么时候到劳动保障局拿,每月给我们还是一次性给付? 答:社会保险补贴不是以现金方式发放,而是通过银行发放,一次性打到个人帐号上(自由职业者个体投保的邮政存折)。 78、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什么时候可以办? 答:每年的2至4月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受理期,逾期不办理。 79、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其它条件我都符合了,但是《再就业优惠证》掉了,怎么办? 答:政策明文规定《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因此,对于《再就业优惠证》遗失的对象不予受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80、哪些人可以办《再就业优惠证》? 答: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4)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5)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乌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 81、办理《再就业优惠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1)《职工失业保险手册》;2)本人身份证;3)户口簿(或户籍证明);4)一寸照片2张;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除外)。 82、我们单位初次想来招聘职工,需要什么手续? 答:需要以下手续: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4开大小的招工简章1张4)单位公章; 83、我是外地的企业,想在你们这里招工,需要什么手续? 答:外地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开具介绍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4开大小的招工简章1张、单位公章; 84、哪些人可以办《待业证》,办理《待业证》需要什么手续? 答: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可以办理《待业证》,需要的手续是: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2)身份证3)高中以上需带学历证书4)一寸照片1张;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照片除外)。 85、我原来是做剑杆织机的,现到另一家领带织造公司做电脑档车工,进单位后,企业说我不是熟练工,每月在工资里要扣我100元的培训费,现已扣了三个月,要扣五个月才扣完。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非合法? 答:你进企业做电脑档车工,不管你是否熟练工,都是不能收取培训费的。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企业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就是收取财物,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 86、我是2006年7月1日进企业工作的,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30日合同到期,想问一下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不再与我续订合同,企业是否要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答:你工作到今年6月30日,即二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结清你的工资,同时再支付你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方法是这样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你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你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87、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8、劳动争议的受理、不予受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9、对不按时出庭的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当事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90、对授权不明的处理? 答:当事人有代理人代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91、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何进行资格确认? 答:本人持身份证、领取证,在每年5月份到劳动保障局二楼209室进行资格确认:如本人不能前来确认,可由其他人员代办,代办人员必须持领取人的身份证、近期一寸彩照(注明拍照时间),领取入证及村或居委会证明进行资格确认。 92、信访人应采用什么形式进行信访? 答:信访人应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进行信访。投诉请求的应写明信访人姓名、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93、多人信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多人信访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5人,其他信访人员可委托代表代理。 94、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应遵守哪些原则? 答: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事实,并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95、信访人有哪些权利? 答:有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96、告知信访人受理与不受理的时间是几天?怎样告知? 答:在15天内告知是否受理。当面直接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 97、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怎样处理? 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98、信访事项应在几日作出答复? 答:自受理日起60天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天。 99、信访人对处理不服,在几日内可请求复查? 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请求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100、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在几日内可请求复核? 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请求复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其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01、哪些人属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答: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 (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农婚知青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待遇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10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多少? 答:缴费标准分为A、B两档。个人缴费费率为8%,全部计入个人帐户;财政按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计入补贴帐户。A档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2006年的7308元)为缴费基数,200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585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365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292元/年。B档以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的19207元)为缴费基数,200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537元/年;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960元/年,其中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标准为768元/年。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按A档缴费,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在A、B两档中任选其中一档。 10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4、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何缴费? 答:(1)每年9月1日至11月20日为申请参保时间。其中2008年从7月1日开始办理。 (2)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缴费时间。 16至60周岁参保人员凭《申请表》或《养老手册》,在缴费期内到指定银行开设活期帐户并存入足额资金,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并提供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票据。如个人活期帐户中资金不足无法扣缴的,其责任自负。 105、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直至死亡。享受的养老待遇与缴费标准相对应。 养老金月领取金额=(个人帐户本息+补贴帐户本息)÷156 106、缴费到60周岁,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该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2008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上述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12月恰好年满60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足15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5÷156=84.32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5÷156=221.63元/月 107、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如何参保缴费?待遇如何? 答:对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一次性缴费,并享受对应的财政补贴。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养老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帐户标准之和发放。如非农户籍参保人员2008年年满65周岁,且一次性在缴费期内缴10年,则其养老金月标准为: (1)按A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585+292)÷12=73.08元/月 (2)按B档缴费标准: 养老金月标准=(1537+768)÷12=192.08元/月 该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0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1)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与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保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2008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 109、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答:申领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嵊州市户籍年限在10年以上(中间有间断的可累计计算),且申请(发放)生活补贴时向前推算,户籍迁入本市年限连续满5年(属ZF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2)年满70周岁(当年度12月31日前)。 (3)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 110、哪些人员不列入领取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 答:(1)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已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划归企业养老统筹待遇人员等。 (3)已享受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111、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何时开始享受? 答: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标准为: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年30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分户籍每人每年800元。 享受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8年度起享受待遇;2008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本办法实施后死亡人员按实际月数计算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已死亡人员不享受待遇)。 应享受待遇在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112、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如何申请? 答:符合享受本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可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 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3、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具体受理流程如何? 答:1、个人申请,行政村或社区进行初审。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复审,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拟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统一打印《嵊州市城乡老年成民生活补贴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单》,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行政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填报《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算,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114、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的发放形式如何? 答:生活补贴委托指定的银行统一打入存折发放。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将新开户存折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由本人自行修改存折密码,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自负。生活补贴在次年的2月底前发放。 115、城乡居民老年生活补贴享受人员户籍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由于户籍迁移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并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变动核定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116、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 答:(1)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市社保局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2)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等的,不能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3)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汇总后及时报市社保局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117、怎样对待遇享受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答: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变化动态,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每年按规定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社保机构可予停发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8、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档次和待遇标准如何调整? 答:2008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为:B档9000元和C档18000元不变,新增D档22000元,可自行选择一档缴费,原A档2000元不再办理。提高每月养老保障待遇标准:A档从100元调整为150元,B档从150元调整为230元,C档从200元调整为280元,D档确定为330元。 2008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待遇的人员可进行缴费(享受)档次调整。缴费档次重新选择只能靠高档缴费标准。重新选档的参保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119、哪些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有何好处? 答:(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8年7月1日后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类人员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2)在2008年7月1日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且正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此类人员须在2008年12月1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办理。 对后延缴费符合折算条件的参保人员,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主要好处是,缩短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时间,提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120、一人能否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 答: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如同时参加两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并缴费,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保留一个个人帐户,其他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如有两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其中一种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多领的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他社会养老保险(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9月24日 出口实例流程解析出口实例流程解析
案例基本资料 外贸公司(简称思科):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 LTD. 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 CHINA TEL: 0086-25-35784312 FAX: 0086-25-35784513 国外客户(简称FF): FASHION FORCE CO., LTD P.O.BOX 8935 NEW TERMINAL, ALTA, VISTA OTTAWA, CANADA TEL: 001-613-4563508 FAX: 001-613-4562421 交易商品: COTTON BLAZER全棉运动上衣 成交方式: CIF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L/C AT SIGHT) 通知行: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出口口岸: 上海 服装加工厂: 无锡季节制衣有限公司 面、辅料工厂: 无锡百合纺织有限公司 货运代理公司: 上海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承运船公司: 中国远洋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备注说明: 本案例涉及思科公司的部门有三个:业务部、单证储运部、财务部。其中,业务部负责接洽业务,单证储运部负责出运安排、制单、核销,财务部门负责应收、应付帐款。 这是一笔南京思科纺织服装公司和加拿大客户就女式全棉上衣交易的贸易实务案例。 出口到加拿大的纺织品有配额限制,在准备单证时需注意及时申请“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另需注意缮制“加拿大海关发票”等单证,及时寄出给客户用于进口清关。 本案例涉及贸易公司业务部、单证储运部、财务部三个部门,以及工厂、货运代理公司等。在实际业务中,租船订舱、报验、申领核销单、申请配额等工作往往是贸易公司的各个部门在同时进行的,次序不分先后。 从本案例中,学生可以了解到贸易公司各部门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等工作过程。对学生今后在贸易公司相关部门以及货运代理公司的工作有实务性的认识。 一、交易磋商 南京思科纺织服装有限公司(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LTD,以下简称思科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从事纺织服装等产品进出口业务。公司拥有多家下属工厂,产品主要销往欧洲、美加地区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加拿大客户FASHION FORCE CO., LTD(以下简称F.F.公司)与思科公司是合作多年的业务伙伴。2000年12月2日,F.F.公司传真一份制作女式全棉上衣的指示书,并邮寄面料、色样及一件成衣样品给思科公司,要求思科公司2001年3月25日前交货,并回寄面料、色样及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确认。 2000年12月8日上午,思科公司收到该样件后,立即联络无锡百合纺织有限公司(面、辅料工厂,以下简称百合纺织),根据F.F.公司提供的样件打品质样和色卡,然后用DHL邮寄给F.F.公司确认。 2001年12月12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样件,回复确认合格,要求思科公司再寄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供其确认。接此通知,思科公司立即联络无锡季节制衣有限公司(服装加工厂,以下简称季节制衣)赶制成衣样品。12月17日下午,服装加工厂将两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送到思科公司。当天,思科公司又将该成衣样品用DHL邮寄给F.F.公司确认。 12月22日,F.F.公司收到思科公司寄去的成衣样品,确认合格,要求思科公司报价。当天,思科公司根据指示书要求,以面辅料工厂和服装厂的报价、公司利润等为基础向F.F.公司报价。 经过多次磋商,12月26日,双方最终确定以每件USD12.80的报价成交。F.F.公司要求思科公司根据该份报价单制作合同传真其会签,同时传真形式发票供其开具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成衣细节进行修改和最终确认。 ◆ 指示书 ◆ 报价单 ◆ 外销合同 ◆ 形式发票 二、落实信用证 2001年1月31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通知思科公司收到F.F.公司通过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银行开来的编号为63211020049的信用证电开本。 其中与缮制单据有关的条款如下: 1.开证行: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 2.通知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 3.不可撤销信用证号:63211020049,开证日期:2001年1月29日 4.信用证有效期及地点:2001年4月10日,中国 5.申请人: FASHION FORCE CO., LTD P.O.BOX 8935 NEW TERMINAL, ALTA, VISTA OTTAWA, CANADA 6.受益人: NANJING SICO TEXTILE GARMENT CO., LTD. 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 CHINA 7.信用证金额:USD32640.00 8.商品描述: SALES CONDITIONS: CIF MONTREAL/CANADA SALES CONTRACT NO. F01LCB05127 LADIES COTTON BLAZER (100% COTTON, 40SX20/140X60) STYLE NO. PO NO. QTY/PCS USD/PC 46-301A 10337 2550 12.80 9.分批装运及转船运输: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从中国运至加拿大蒙特利尔港口。 10.最后装船期:2001年3月25日 11.议付单据要求: (1)商业发票六份,受益人代表签名。 (2)加拿大海关发票四份。 (3)3/3全套正本已装船的清洁海运提单,抬头人为“TO THE ORDER OF BNP PARIBAS (CANADA)”,显示运费预付,通知人为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 (4)明细装箱单三份。 (5)普惠制产地证一份副本(FORM A)。 (6)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份副本。 (7)受益人证明:证明装运后5天内,将普惠制产地证正本、输加拿大纺织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副本、明细装箱单副本、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已经由快递方式直接寄送给开证人,并附快件回执。 (8) 提供开证人的传真确认函,确认货物在装运前生产的样品由开证人认可。 (9)印有承运人抬头的证明,显示承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海运提单号、集装箱号,以及本次承运人的集装箱内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成的支撑物或托盘,以及其它任何原生木制包装材料。 (10)客检证正本一份:要求出运前15天用DHL寄四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经检验合格后由F.F.公司出具客检证。 (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2.附加条款: (1)如果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每个不符点55美金。 (2)一切结算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3)本信用证的数量和金额有3%的溢短。 (4)所有的单据、证明、申明必须签字及标明日期。 (5)如下内容仅作参考: 请注意,从1999年1月4日开始,所有从中国运往加拿大的货物,如果包装物中含有木制成分,将被加拿大海关禁止。因为,原生木质中含有一种亚州长角甲虫(LONG HORNED)。 (6)加拿大政府现在坚持所有进行加拿大的货物必须提供上述所有文件。 (7)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必须证明如下内容: 集装箱内不含有任何原生木料制成的支撑物或托盘,以及其它任何原生木制包装材料。 (8)受益人的银行帐号为0777103281054。 注意事项: 议付单据中有关客检证条款项,对我方公司极为不利。如果客户信誉良好,多会在样品检验合格后及时签发客检证明。但有些客户会故意拖延签发客检证的时间,导致我方不能及时交单议付。因此,遇到有此项条款的信用证,我方公司需特别注意及时寄样和催客户及时签发客检证。 ◆ 信用证通知书 ◆ 信用证 三、出口备货 收到信用证后,2001年2月1日,思科公司立即与早已联络好的服装加工厂签订订购合同,指定服装厂使用百合纺织的面辅料。2月5日,服装厂正式投产。 根据信用证规定,3月2日,思科公司寄出四件不同型号的成衣样品给F.F.公司检验。3月6日,F.F.公司收到后,经检验合格,签发客检证正本一份并用DHL寄回给思科公司。 注意事项: 关于品质检验和客检证的签发,视客户检验的具体状况而定。一般不外乎有以下两种方式: 其一,客户派员亲自来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当场签发客检证,或该员将检验结果向客户汇报后,由客户将客检证寄给我方。在此种方式下,客户一般是在出运前4-5天来厂检验,此时工厂的加工、包装已基本结束。验货通过后即可安排出运。 其二,将样品寄给客户检验,检验合格后,客户签发客检证并寄给我方。在此种方式下,一般客户会要求我方在出货前10-15天寄样品供其检验。 ◆ 服装订购合同 ◆ 客检证 四、租船订舱 本批出口商品系采用集装箱班轮运输,故在落实信用证及备货时,思科公司即向上海各家货运代理公司询价,最终确定委托上海凯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通)代为订舱,以便及时履行合同及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交单的义务。 2001年3月9日,服装全部生产、包装完毕,工厂制作装箱单传真给思科公司。思科公司根据工厂报来的装箱单,结合合同及信用证货物明细描述,开列出仓通知单,单证储运部门根据出仓通知单、工厂制的装箱单、信用证统一缮制全套的出运单据。出运单据包括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单证储运部门先将出口货物明细单传真上海凯通配船订舱,确认配船和费用后,准备全套报关单据(出口货物明细单、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联))寄到上海凯通用于报关、出运。同时,准备普惠制产地证用于出运后寄客户作进口清关。 上海凯通在确认配船和费用后,传真送货通知给思科公司,要求思科公司3月16日中午前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 注意事项: 在FOB条件下,运输公司大多由客户指定。 五、出口报验 由于思科公司出口的全棉女式上衣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属于《种类表》商品范畴),在商品报关时,报关单上必须有商检机构的检验放行章方可报关。因此,2001年3月9日,思科公司寄出商业发票、装箱单、报检委托书,委托服装加工厂向无锡市商检局申请出口检验。 申请出口商品检验时,工厂必须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并随附报检委托书、外销合同、信用证复印件、商业发票、装箱单、纸箱证等单据。 3月13日,此批货物经检验合格,无锡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给工厂。当天,工厂将换证凭单寄给思科公司指定的上海凯通国际货运公司用于报关。 ◆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 报检委托书 ◆ 外销合同 ◆ 信用证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换证凭单 六、申领核销单 由于思科公司有计划内的核销单,2001年3月9日,单证员凭出口货物明细单在本公司申领核销单。 注意事项: 如果核销单已用完,需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具体操作如下: 1.在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前,先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思科公司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思科公司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思科公司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思科公司发放核销单。 ◆ 出口货物明细单 ◆ 核销单 七、申请配额 2001年3月9日,思科公司向外经贸委申领纺织品配额。3月13日,拿到已签发的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注意事项: 对没有配额的公司而言,必须要申领到配额后方能出口。申领纺织品配额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外经贸部、地方的外经贸厅每年下发给外贸公司的配额。 2.外贸公司加入纺织品商会,通过商会每年举办的配额招标投标获取配额。 3.找有配额的公司调济:一种是纺织商会组织的公开的调济,一种是私下的不规范的转卖。 ◆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八、出口报关 单证部门拿到核销单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后,2001年3月13日,将上海凯通报关所需的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外销合同、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用快件寄出。 3月14日,上海凯通收到思科公司寄来的上述单据。 3月15日上午,上海凯通收到工厂寄来的商检换证凭单,当天下午即凭此单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3月16日上午,思科公司根据上海凯通的送货通知按时将货物送到上海凯通指定的仓库。 根据新的海关报关规定要求:货物的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集装箱整箱进入堆场后才能进行。由于17、18号是周六、周日,故3月16日下午,上海凯通即向上海海关报关,以免耽误3月20日的船期。 上海凯通在报关前,先上网向上海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并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等,以后外汇局即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报关时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报关联和黄色的出口退税联),并随附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境货物通关单、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等单证向海关报关,海关依此份报关单验货,并退回已盖章的核销单和两份报关单。报关通过后,上海凯通安排集装箱拖货至船公司指定的码头。 注意事项: 1.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报关时必须要“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海关不予受理。货物出境后,海关在核销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并随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一份带有海关编号的白色报关单、一份黄色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一同返还口岸代理上海凯通(从上海海关退回一般需1个月左右),最后口岸代理上海凯通寄给思科公司用于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是政府机关批准配额纺织品出口的证明文件,其作用是出口商凭此办理出口报关和进口商凭此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因此,出口加拿大的纺织品在报关时必须要附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受理。 ◆ 报关委托书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出口收汇核销单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外销合同 ◆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 商检换证凭单 ◆ 出境货物通关单 ◆ 送货通知 九、出口保险 由于是按CIF条件成交,保险由思科公司办理。因此,2001年3月16日,思科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应填制投保单和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并随附商业发票,保险公司凭以出具保险单。 注意事项: 实际业务中,一些和外贸公司长期合作的保险公司,有时只需外贸公司提供商业发票,甚至可以不填制投保单,直接凭商业发票出具保险单。 ◆ 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 ◆ 商业发票 ◆ 货物运输保险单 十、装船出运 上海凯通接受思科公司的订舱委托后,2001年3月12日,根据思科公司提供的出口货物明细单缮制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这是外运机构向船公司订舱配载的依据。该托运单一式数联,分别用于货主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货代留底、配舱回单、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等。其中比较重要的单据有: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和场站收据副本(Mate's Receipt; M/R)。 3月19日,货物离港前,上海凯通传真海运提单给思科公司确认。 3月20日,在确定货物安全离港后,思科公司传真装运通知给F.F.公司。 3月22日,思科公司将海运提单复印件、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加拿大海关发票、普惠制产地证用DHL寄给F.F.公司供其作进口清关用,同时将DHL回执留存准备缮制议付单据。 注意事项: 将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相应栏目的填写也会参照订舱委托书的写法,因此,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这三栏的填写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提单条款的相应规定填写。 ◆ 出口货物明细单 ◆ 装货单 ◆ 场站收据副本 ◆ 装运通知 ◆ 海运提单 ◆ 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正本)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加拿大海关发票 ◆ 普惠制产地证 ◆ DHL回执 十一、制单结汇 在办理货物出运工作的同时,思科公司也开始了议付单据的制作。2001年3月20日,上海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公司下属的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COS6314623142号提单。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思科公司备齐了全套议付单据(3/3海运提单正本、商业发票、装箱单、普惠制产地证、受益人证明、客检证、货物运输保险单),于4月2日向议付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单议付。 ◆ 海运提单(3/3)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普惠制产地证 ◆ 受益人证明 ◆ 客检证 ◆ 货物运输保险单 十二、财务付款 3月22日,思科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上海凯通寄来的海运费发票和港杂费发票。 3月27日,收到服装厂寄来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专用缴款书。 议付单据交单后,3月30日,财务人员向服装厂支付货款,并和上海凯通结清海运费、港杂费等费用,同时催上海凯通退核销单。 ◆ 海运费发票 ◆ 港杂费发票 ◆ 增值税发票 ◆ 出口专用缴款书 十三、收汇核销 4月20日,思科公司收到上海凯通寄来的上海海关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当天,核销员在网上将此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并在进行网上交单时,对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对。 2001年4月23日,思科公司收到银行的收汇水单,开证行已如数付款。至此,该笔交易已安全收汇。 网上交单成功之后,4月24日,核销员持纸质的收汇水单(即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经银行盖有“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单 (已经出口海关盖章,第三联)、报关单 (白色报关联,海关已盖章)、商业发票及自制的核销单送审登记表(外汇局留存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完毕后,外管局当场将加盖“已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退回给思科公司。 核销完成后,核销员将上述单据转交财务办税人员办理退税事宜。 ◆ 出口收汇核销单 ◆ 报关单 ◆ 收汇水单 ◆ 商业发票 ◆ 核销单送审登记表 十四、出口退税 2001年4月25日,思科公司的财务办税人员将公司需要办理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整理后一并申报国税局进行发票认证。当天,拿到国税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 4月26日,财务办税人员将退税要用的单据收集齐全无误后装订成册。其中,核销单(外管退回的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黄色出口退税联)、商业发票为一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出口专用缴款书、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清单为一册),并在退税申报软件中逐条录入进货明细及申报退税明细。录入完毕,核对无误后打印并生成退税处所需要的表格及软盘,连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送交外经委稽核处加盖稽核章。 2001年5月7日,财务办税人员将上述资料送交国税局稽核部门待批。5月28日,接到国税局通知,于5月7日申报的资料已通过。5月29日,财务人员到银行查询,查到申报退税额已足额退回。 至此,该笔业务顺利完成。 ◆ 认证结果通知书 ◆ 认证清单 ◆ 核销单 ◆ 报关单(退税联) ◆ 商业发票 ◆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 出口专用缴款书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审批表 摘自:新手教程:出口实例流程跟我来。 http://club.china.alibaba.com/club/post/view/674048?par=1&bid=51&pge=3&sty=3#post674048。 具体操作请资讯所在地国税局退税部门。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1466301.html 9月23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四月四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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